關于成都市等6個市<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>人工費調整的批復
川建價發(fā)〔2011〕20號
各有關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:
你們關于《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》人工費調整的請示收悉。根據(jù)《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》(川建造價發(fā)[2008]318號)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批準成都市等6個市《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》人工費調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單價(見附件)。
此次批準的人工費調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單價從2011年 7月1日起與《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》配套執(zhí)行,2011年7月1日以前開工,但未竣工的工程,按結轉工程量分段執(zhí)行。人工費調整的計算基礎是定額人工費,調整的人工費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礎(稅金除外)。
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
(來源:四川造價信息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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